主要农村经济统计指标解释
乡镇个数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村民委员会个数 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指全年各季各种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总和。即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上年秋冬播作物面积+本年春播作物面积+本年夏播作物面积 或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收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总产量 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各种农作物的总产量,统计范围是本辖区内的全社会产量。不论计划内外、数量多少、耕地与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应统计在内。
园林水果产量 指本年度内采摘的全部水果产量,不包括果用瓜。包括自食和出售的各种水果产量。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产量按鲜果计算,对部分干品要进行折算,其标准是:一公斤干枣折二点五公斤鲜枣、一公斤柿饼、山楂干折三公斤鲜柿子、鲜山楂。
期末畜、禽存栏量 是时点数,是指在规定的日期上各饲养单位实际存在的畜、禽的数量,又叫“实有头数”。反映一定时点上畜、禽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它说明畜、禽饲养的规模。不包括科学研究单位专门用于试验研究的牲畜和军马。
畜、禽当年出栏量:是时期数。指全社会可供屠宰并已出栏的猪、牛、羊、兔、家禽等的头(只)数。不包括幼仔畜、禽,即:出生两个月以内的仔猪和出生4个月以内的牛犊(达到屠宰重量的肉仔鸡除外);也不包括买进的成年畜经2个月以内的短期育肥后再出售的数量。
肉类总产量 指报告期内宰杀的和出售活畜、禽折算的胴体肉(去头、蹄、下水后的带骨肉)的重量,禽、兔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肺脏后的重量计算。不包括病死作其他处理的。各种畜禽肉产量之和为肉类总产量。
禽蛋产量 主要指鸡、鸭、鹅及其它禽的蛋产量,包括农民自食、出售以及留用的种蛋。
奶类产量 指报告期内全社会牛奶产量和羊奶产量的总和。包括出售的和农民自食的,无论是纯种牛、杂种牛、兼用牛和黄牛,无论是奶山羊、绵羊或其他改良羊所产的奶都要计算在内。但牛犊、羊羔直接吮食部分不统计产量。
水产品产量 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淡水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水生植物。
农业机械总动力 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运输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折成瓦(特)计算),电动机按功率折成瓦特计算。不包括专门用于乡办工业、基本建设、非农业运输、科学试验和教学等非农业生产方面用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
灌溉面积 指有效灌溉面积,即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半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总投入后的余额。统计范围:包括国营、集体和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单位,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也不包括军事部门的军马生产等。计算方法:采用生产法和分配法(收入法)两种。
生产法计算公式: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
分配法计算公式: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其中:生产税净额=生产税一生产补贴
可支配收入 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净收入 + 财产净收入 + 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 = 经营收入 - 经营费用 -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
财产净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转移性支出
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 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转移性收入 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报销医疗费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支出 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消费支出 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根据来源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现金消费支出、实物消费支出(含自产自用、来自单位、来自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
食品烟酒 指用于各种食品和烟草、酒类的支出,包括食品和烟酒两个中类。
衣着 指与居民穿着有关的支出,包括服装、服装材料、鞋类、其他衣类及配件、衣着相关加工服务的支出。
居住 指与居住有关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燃料、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也包括自有住房折算租金。
生活用品及服务 指家庭及个人的各类生活品及家庭服务。包括家具及室内装饰品、家用器具、家用纺织品、家庭日用杂品、个人用品和家庭服务。
交通通信 指用于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维修费和车辆保险等支出。
教育文化和娱乐 指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
医疗保健 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的总费用。包括医疗器具及药品,以及医疗服务。
其他用品及服务 指无法直接归入上述各类支出的其他用品与服务支出。
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改革前的农民纯收入指标的主要区别是:可支配收入扣除了赠送农村以外亲友支出、农村居民用于购买住房、汽车等生活性贷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支出,纯收入则不扣。同时,计算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分母调整为农村常住人口,调整了外出农民工寄带回收入的归类。